校发〔2015〕38号
一分三块(中国)官方网站教师课程教学
考 核 办 法
第一条 为加强课程教学管理,提高课程教学质量,进一步突出教学的中心地位,客观、公正地评价教师教学工作业绩,促进教师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教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课程教学考核的指导意见》(湘教发[2009]7 号)和学校教学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原则
1.科学性原则。教师课程教学考核遵循普通高等学校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师工作特点,坚持有利于促进教师提高业务素质、教学水平和课程教学质量。
2.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教师课程教学考核应客观、公平、公正,实事求是,考核方法、内容和结果应向教师本人公开。
3.综合性原则。督导评课、学生评课、同行教师评课三者相结合,充分发挥学校教学督导室、各教学院部督导组在教师考核中的作用,尊重学生、同行教师对教学质量的评价,做到考核的客观、全面、可信。
4.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考核指标内涵的设定应能准确描述教师教学质量特征,便于评定;凡能定量的指标尽量定量化,指标权重尽量合理。
5.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对象和考核时段
1.教师课程教学考核对象为本校全体专兼职任课教师。
2.教师课程教学考核以一个年度为基本单元。
第四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1.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考核,即对教师课堂教学的实际效果、课前准备和课后辅导等方面的情况评价。其中课堂教学质量的考核是考核工作的重点。对教师课堂教学质量的考核主要包括:教学态度是否端正,教学行为是否规范,教学内容是否科学严谨,教学艺术是否完美,教学方法手段是否先进,课堂纪律是否良好,教学资料是否规范完整,总体教学效果优劣等方面;同时将课前准备和课外辅导、学生课程考试(包括试卷质量、评卷质量和成绩分布)等相关情况纳入考核内容,形成课前、课中、课后的系统考核。
2.教师课程教学数量考核,主要包括对由学校安排的、在人才培养方案内的教师讲授和辅导的课程,以及承担的实践性教学(含实验、实习、课程设计、课外指导、毕业设计(论文)等)的工作量情况。
3.教师的职业道德、业务素质考核。
第五条 考核方式
1.考核采取学生评课、同行教师评课和教学督导评课相结合的测评方式。测评总分为 100 分,其中学生测评占30%,同行教师测评占 30%,教学督导测评 40%。
2.学生评课一般通过网上教学质量评估系统完成,同行教师评课、教学督导评课采用人工讨论评课或网上评课方式完成。
3.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考核,由各教学院部具体组织实施,每年度末将考核结果统一上报教务处。教务处组织专家,根据教师课堂教学考核办法、教学管理部门平时抽查等方面的情况,对考核结果进行集中审核,形成最终考核意见。
4.对授课两门及以上的教师,应至少有一门课程须接受一次全面的考核。
第六条 组织与管理
1.学校成立校级课程教学考核领导小组,由教学副校长任组长,教务处处长任副组长,教务处副处长及各二级学院(部)教学副院长(副主任)为组员。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指导、组织、审核工作。
2.二级学院(部)成立院级课程教学考核领导小组,院(部)院长(主任)任组长,院(部)教学副院长(副主任)任常务副组长,具体负责组织院部督导组成员、同行教师、学生评课,并将评课结果上报教务处,同时负责向教师反馈课程教学考核结论及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收集反映课程教学考核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考核办法
1.学生评课。每学期第 16~17周学校组织各班学生,对本学期开设的所有课程(含文化素质课和独立成课的实验课程)进行测评。
2.同行教师评课。各教学院部课程教学考核领导小组,对任课老师进行相互听课评课, 写好听课记录,并用人工讨论评课或网上评课方式确定评价结论。
3.督导评课。由学校教学督导室和各教学院部教学督导组共同承担,随机对任课教师进行听课评课,并用人工讨论评课或网上评课方式确定评价结论。其中,校教学督导团评课主要以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
4. 任课教师应自觉接受教学管理职能部门、教学督导团 (组)和学校安排的听课及其他教学质量检查。
5. 每年度课程教学考核结论为“优秀”的教师人数不得高于该年度各教学院部任课教师总数的 20%。
第八条 考核结果
1.考核结果:分“优秀”(A:90 分以上)、“良好”(B:76~ 89 分)、“合格”(C:60~75 分)、“不合格”(D:60 分以下)四个等级。
2.凡考核期内出现教学事故者,考核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第九条 考核结果的应用
1.教师课程教学考核是教师年度考核的核心内容,考核结论将作为教师岗位聘任、职称评定、评优、津贴和奖金发放的重要依据。
2.连续三年考核结果为“优秀”,且之前从未出现 C 等及以下者,可直接推荐参评“学校教学质量优秀奖”。
3.教师每年度的考核结论和本人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由各教学院部反馈给教师本人,并听取教师本人的意见。
4.年度考核评为 C 等的教师,所在教学院部领导应帮助其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提高教学水平。
5.对连续三年评为 C 等及以下者不得晋升上一级教师职务。
6.对年度评为 D 等的教师,应予以警示,警示期为半年,在警示期内安排其学习或业务进修,警示期满前一个月由本人向所在教学院部、提出申请,经组织考核认为具备上课条件后方可安排授课任务。
7.对连续两年评为 D 等的教师应予以调离教学岗位。
第十条 申诉
教师对考核结论有异议者,可在考核结果公布后的 7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教学院部提出申诉,教学院部接到申诉后应报告教务处进行核实,若考核结论与事实无出入,则直接告之本人,并做好思想工作;若与事实有明显出入,则由主管校领导组织相关人员重新考核并给出新的考核结论。
第十一条 其它事项
1.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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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8日
一分三块(中国)官方网站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