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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三块(中国)官方网站高层次和急需人才引进的办法
2018-12-05 15:58 | 编稿:刘佳 

为进一步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加强优秀人才的引进工作,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切实提高我校人才队伍的核心竞争力,建设一支高水平高质量教师队伍,为建设全国一流医卫职院提供坚实的人才智力保障,根据学校发展现状,特制定本办法。

一、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引进工作的基本原则

根据专业建设需要统筹人才引进的导向和布局,坚持“突出重点、按需引进、重在使用、统筹兼顾”的原则,优先保证重点专业(群)、重点专业(群)实验室的人才需要,不断优化队伍结构。

二、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引进的类别条件

(一)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引进类别条件

第一层次:为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的省级学科带头人、或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的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的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或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的湖南省“12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及以上人选;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第二层次: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近五年在权威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3篇且主持完成省级科研项目或新技术开发应用或专利技术发明1项的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所主持的技术创新、科研成果转化为经济效益50万元以上或有1项科技成果获市级科研成果奖三等奖的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第三层次:紧缺专业的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博士或技能大师;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第四层次:紧缺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临床、教学及高技能紧缺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上述人员中的博士、硕士须获得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须获得省人社厅颁发的职称证书,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须获得省政府颁发的证书。

上述人员中的特别优秀者,经学校党委会议审定后,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引进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爱岗敬业,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师德高尚,具有团队协作精神。

2.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学术成果,在本学科领域有一定的学术知名度和影响力,与市内外同行有着广泛的学术联系。

3.研究方向符合我校专业建设需要,在教学科研或行业第一线工作。

4.身心健康,能满足教学、科研、临床实践等工作任务要求。

三、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待遇

(一)第一层次人才

1.购房补贴(含安家费):20万元,发放方式双方商议。

2.科研项目启动经费: 20万元(与科研项目配套使用)。

(二)第二层次人才

1.购房补贴(含安家费):10万元,发放方式双方商议。

2.科研启动费: 10万元(与科研项目配套使用)。

(三)第三层次人才

1.购房补贴(含安家费):5万元,发放方式双方商议。

2.科研启动费: 5万元(与科研项目配套使用)。

(四)第四层次人才

1.购房补贴(含安家费):3万元,发放方式双方商议。

2.科研启动费: 3万元(与科研项目配套使用)。

四、引进程序

1.引进计划审定。各二级学院根据专业建设发展需要,向学校人事部门提出人才引进计划,人事部门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进行初审后提交学校师资队伍建设专门委员会审议,将审议结果提交校党委会审定后,对外公布当年高层次人才或急需人才引进计划。

2.应聘者提供有关材料。拟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需提供详细的个人资料,包括个人基本情况、详细工作经历、应聘申请(本人意愿、未来工作设想、预期目标)、有效证书复印件(学历、学位和职称)、重要社会兼职情况;反映其水平和成果的近三年来论著目录,所取得的专利鉴定获奖情况等材料;主持完成的或参与完成的科研项目及经费数量;主要代表论著(可用复印件)。

3.资料审核。学校人事部门组织相关院部和职能部门对拟引进人才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

4.最终审定。学校人事部门整理资格审核材料,报校党委会审定后将结果报市编办、市人事局审批。

5.签约。经学校研究同意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须与学校签定工作协议,明确工作岗位、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及服务期限,最低服务期限为:第一、二层次人才服务期至少8年,第三层次人才服务期至少6年,第四层次人才服务期至少5年。聘期内引进的人才应按教学院部和学校的规定完成教学或临床工作任务。未达到服务年限,提出调离的引进人员,根据协议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五、考核管理

1.人事处根据相关规定办理的高层次人才或和急需人才的正式调动手续,并按规定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书》,建立正式聘用关系。

2.学校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或和急需人才在职称评定、岗位聘任时开通绿色通道,确保他们在引进后能及时到岗开展工作。

3. 教学院部应加强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的管理,及时协助解决其工作中的困难,作好年度跟踪考核工作,并将有关考核意见报院人事处。

4.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1年工作期满后,由学校人事处与教学院部对其进行中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党委会审定。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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